公司型基金可以从根本上避免现行契约式基金在基金治理结构上存在的缺陷,解决基金持有人的缺位问题。(千金难买牛回头 我不需再犹豫)
    由于具有长期投资的策略和灵活的分配机制,整体达到一定规模的公司型基金有助于改变沪深股市场持续多年的“上半年行情波涛汹涌,下半年行情死水一潭”的怪圈,减少这种缺乏理性的市场波动性。
    既然我们能让QFII那样的私募性质的资金登陆中国股市,为什么不能让国内的私募基金组建公司型基金而给以出路呢?
    目前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无论是开放式,还是封闭式,均为契约型基金,组织形式单一,难以满足市场迅猛发展的要求。无论从成熟市场的成功经验,还是从我国基金业内在发展需要来看,基金数量上要“扩容”,其组织结构更应有所创新,发展公司型证券投资基金正当其时。(剖析主流资金真实目的,发现最佳获利机会!)
    公司型基金是成功的制度模式
    从理论上来讲,公司型基金本身为一类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受益凭证来募集投资者的资金,并运用于证券投资,以股利或红利形式对投资者进行分配的一种基金形式。目前,在美国家喻户晓的共同基金中的绝大多数就属于公司型基金。
    综观公司型基金,可以清晰地发现它具有契约式基金所不具备的制度性优势:
    首先,公司型基金保障了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投资人对公司型基金的投资是一种权益投资,它直接构成公司的股本,公司型基金的资产为投资人(即股东)所有,股东选举董事会,由董事会决定是由发起人本身或其相关机构,还是挑选其他专业的基金管理公司来具体负责管理基金业务,作为公司型基金投资人的股东享有法律赋予的权益,比如参加股东大会,监督资金的投资去向和投资效果,基金的重大决策需经投票通过,股东享有基金的股息红利以及清盘时的本金支付等,这样能有效避免基金管理人自身的道德风险,保证了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增值,最大程度上保障了投资人的合法权益。这种制度安排优势可以从根本上避免我国现行契约式基金在基金治理结构上存在的缺陷,解决基金持有人的缺位这一困扰契约型基金多年的问题。
    第二,公司型基金资本力量雄厚。公司型基金本身具有法人资格,公司依据公司章程来经营,按照股份公司的模式来运营,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既可通过增资扩股,也可通过正常途径、在许可范围内向银行融入资金来扩大基金规模,公司发展后劲较足。而目前我国的契约型基金因受到制度和政策的限制,根本不可能向银行融入资金,遇有资金压力,只能一筹莫展。
    第三,公司型基金机制便于长期投资。在基金运营上,公司型基金同一般股份公司一样,接受工商等监管部门的各种审验,其投资行为规范程度较高。除非公司经营不善,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以外,否则就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持续经营,这既有利于公司进行长期投资,获取稳定的收益,客观上也有利于证券市场的稳定。而封闭式契约型基金由于受到续存期的限制,即便是开放式基金在赎回压力之下,要长期投资障碍重重。
    第四,公司型基金有利于促进基金投资品种的多元化。中国证券市场已经进入机构博弈时代,契约型基金却出现了投资品种、操作理念几乎“千人一面”的情形,这是投资者所不愿意看到的,尤其是集团投资者对于缺乏个性化服务的投资不感兴趣,造成投资欲望普遍下降的局面,基金发行和扩募举步维艰。而国外成熟市场的发展过程表明,公司型基金可以灵活地指定投资策略、选择投资品种,既可投资流通股、债券和可转债,也可投资常年高分红的非流通股,甚至部分地投资于基金认为有成长潜力的产业,灵活多样的投资策略为公司型基金的成功运作创造了条件。
    发展公司型基金极具现实意义
    在我国发展公司型基金除了在基金组织结构上具有创新意义外,还具有十分明显的现实意义:
    首先,公司型基金可以壮大整个基金业的投资力量。沪深股市自2001年年中调整至今已两年余,要使股市走出低迷除了要树立信心以外,显然需要更多的机构投资者参与市场,何况我国股市还处在资金推动型阶段。当前和将来公司型证券投资基金无疑是一股新的、难得的投资力量。而且由于具有长期投资的策略和灵活的分配机制,整体达到一定规模的公司型基金有助于改变沪深股市场持续多年的“上半年行情波涛汹涌,下半年行情死水一潭”的怪圈,减少这种缺乏理性的市场波动性,有利于抑制投机、倡导理性投资和长期投资,让投资者更好地分享中国经济持续发展带来的实惠。
    值得一提的是,随着国民经济的结构调整,民营经济占整个经济的成份越来越大,事实上许多民营企业早就以各种方式进入了股市。近几年,作为这类自由化市场经济的合理产物———私募集基金在我国异常活跃,但却得不到管理层的认可,有关私募集金的争论长时间没有结果。让私募集金走出灰色地带、名正言顺,纳入管理层的监督范围,组建公司型基金显然是一条可取之道。既然我们能让国外QFII那样的私募性质的资金登陆中国股市,为什么不能让国内的私募基金组建公司型基金而给以出路呢?
    其次,公司型基金有助于妥善解决传统委托理财遗留问题。近两年来,由于股票市场持续向淡,委托理财业务普遍遭受滑铁卢,委托理财履约率下降,委托人的利益和券商的信誉均受到了伤害,传统的保底型委托理财孕育了较大的金融风险,已经受到各方的种种质疑。将部分传统的委托理财转化为公司型基金,解决困扰券商的传统委托理财的遗留问题,变委、受托双方的信托关系为股东与股份公司之间的关系,是让传统的委托理财走出困境、走向双赢的途径之一。
    与传统的委托理财相比,公司型基金的优势是相当明显的。目前许多券商接受的委托理财资金周期较短,资金运作限制很大。如果行情向好,委托到期时即可还本返利,委托和受托机构皆大欢喜。但是,若市场阶段性走弱又恰逢资金到期,此时还本返利的压力就十分巨大,极易造成委托理财资金的损失。在保底收益已被严令禁止的情况下,客户关系更是难以处理。而公司型基金大多为长线资金,经股东大会讨论还可随时进行调整,机制十分灵活,可有效地化解资金流动的风险。此外,在公司型基金的治理组织机构中,基金本身往往是由基金发起人设立的投资公司,基金持有人持有的股份表明了对基金资产的产权关系,而非一般的委托理财的信托关系。依据公司章程,投资公司的董事会负责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与一般的委托理财相比,投资人具有更多的参与感。如果投资公司聘用专业的基金管理人,其投资行为将受到基金持有人、董事会及基金托管人等多方面各有侧重的监督,这是传统的委托理财难以做到的。再者,公司型基金还可免去一般委托理财客户资金分帐管理、交易和管理的成本居高不下的弱点,因而能更大程度上发挥基金管理人在市场上的运作优势,实现投资收益的最大化。
    为公司型基金创造宽松的环境
    公司型证券投资基金在我国还处于萌芽状态,几年前我国第一家公司型基金———淄博基金的“悄然引退”提示我们,要使公司型基金具有更大更广的发展空间,就必须为其创造宽松的环境。
    法律和政策环境的完善是发展公司型基金的首要条件。顾名思义,公司型基金应该是依照《公司法》组建的法人公司,我国一些带有试验性质的公司型基金的确也是这么做的,但实质上这只是由于我国有关公司型基金法律法规的空白造成的一种无奈的选择,管理层制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均针对契约型基金的。事实上,我国现行的《公司法》并不适合公司型基金,以开放式公司型基金为例,公司的股东随着投资者的申购赎回而发生变化,而《公司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却规定,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而只能在股东之间可相互转让。由此可见,公司型基金与一般的法人公司存在着明显的区别,修改现行的《公司法》或者在《投资基金法》中作专门规定是要发展公司型基金必要的法律支持。如果把公司型基金算作金融企业,则管理层也应该将其纳入监管的范围之中。
    令人欣慰的是,正在审议中的《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对要不要发展公司型基金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基金可以采取信托制组织形式,也可以采取公司制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组织形式,公司制基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这就给公司型基金留了一个“口子”。至于即将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法》最后是怎么正式定稿的,以及与之相关的配套政策是怎么规定的,市场各方将拭目以待。总之,要使公司型基金走上健康、规范的道路,还需要有针对性的和可操作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优惠的税收政策是扶持公司型基金的重要手段。国家对现有的、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设立的契约型基金有明确的税收优惠政策:除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按照2‰的税率征收印花税外,对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果基金采取公司型模式,那么按照现行规定,它就必须缴纳与公司营运相关的各种税收,其中必然包括公司所得税,投资人(一般多为机构)的收益还得再缴一次所得税,如此高额的双重征税十分不利于公司型基金的发展,因此,改革这种征税办法,让公司型基金获得“国民待遇”,使公司型和契约型基金在税收问题上走向一致,是市场各方所期望的。
    在美国等基金市场较为发达的国家对基金实行的是较为优惠的税收政策。根据美国《联邦所得税法》和《税务法总则》的有关规定,作为标准投资公司的共同基金向其股东分配收益时,只要满足以下条件,就可以被视为类似合伙企业的纳税实体,从而免征公司所得税,只对其未分配的所得征收4%的消费税。这些条件包括:1、基金资产多样化且易于变现;2、基金必须每年将其全部收益的90%以上分配给旧股东;3、基金的毛收入必须有90%以上来源于股利、股息和证券或股票销售的利得等(其中来自持有期限不超过3个月的股票或证券的处置的利得不超过总所得的30%)。基金股东的股息收入均需纳税;而资本利得收入,在以现金形式获得时才需纳税。如此优惠的税收政策对于我们发展公司型基金是有一定的参考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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