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PV股权不宜过分集中(千金难买牛回头 我不需再犹豫)
    信贷资产证券化需要通过特设的资产证券化经营公司(SPV)来完成,以提高信贷资产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为主要经营目标。由信用良好的金融、证券、保险机构或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机构(部门)出资设立,依法开展业务,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在设立资产证券化经营公司时应注意两个问题:第一、资产证券化经营公司应由国有控股机构(银行除外)发起设立,但股权不宜过分集中。这种股本结构一方面有助于保证SPV的国家级信用,另一方面可避免银行将SPV作为消化呆账、坏账的场所,以牺牲投资人利益来换取流动性。第二、四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宜作为资产证券化经营公司。SPV运作中涉及的风险主要有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提前还款风险、汇率风险等。为将以上风险降到最低限度,应确保SPV的信用不被随意用于与证券化无关的商业目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从事与信贷资产证券化无关的业务。同时,还应采取措施加强风险防范:第一、在证券化交易的每个环节都应贯彻审慎经营原则;第二、购买信贷资产时,应严格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并以信贷资产未来能产生稳定的现金流为首要前提,对抵押品进行严格估价,避免行政性干预;第三、在整个证券化交易的始终都应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力求所购买的信贷资产能够“销售出去”,即以信贷资产现金流为支持的债券对投资人具有足够的吸引力;第四、设计出期限、利率多样化的债券品种,如优先级债券和次级债券,固定利率债券或浮动利率债券,一次还本付息债券或附息债券等;第五、充分运用远期交易、期货交易等金融衍生工具规避利率风险和汇率风险;第六、运用多种信用增级手段;第七、提高信贷资产服务机构的信用等级,保证借款人所付利息能及时、足额划付SPV指定的利息支付帐户。(剖析主流资金真实目的,发现最佳获利机会!)
    信贷资产优良不可或缺
    信贷资产的优良特性是信贷资产证券化顺利实现的内在要求,除此之外,还需对信贷资产进行结构性重组和信用增级以保证SPV能以较低成本从资本市场融资,这是信贷资产能否顺利实现证券化的关键环节。
    对信贷资产进行结构性重组是一项很复杂的工作。SPV应尽可能多地收集与借款合同相关的信息,包括数据信息、信用状况、借款分布、产业发展、资产类型等,对还款风险等作充分的测算,考虑各种影响现金流的可变因素及其补救措施和发行市场的承受能力及投资人的偏好,设计出合适的证券品种,降低债券发行成本。
    信用增级可以分为内部信用增级和外部信用增级。对信用增级要求的强弱取决于信贷资产历来的拖欠及亏损情况、以及证券化融资的法律及付款结构等。SPV还需比较为获得信用增级所付出的成本与信用级别提高后所减少的融资成本的差异。信用增级的方式主要有:提供超额的信贷资产抵押;提供权利或收益担保;建立储备金帐户或利差帐户;第三方负连带责任信用担保;保留对信贷资产出售机构的全部或部分追索权;制定信贷资产的回购和替换条款;由保险公司提供保险;采取利率互换或货币互换等风险防范措施。从总体上说,第三方担保是一种最基本的信用增级方式。在信贷资产证券化开展的初期,可设立国有独资的担保机构为资产支持债券提供担保。当市场信用制度逐渐建立并完善后,企业担保或民间担保也可以占有一定份额。
    信贷资产经过信用增级后,还需接受信用评级机构对拟发行的资产支持债券进行信用评级。信用评级应贯穿于债券的存续期间,以方便投资人对债券风险作出判断,SPV也可根据评信结果要求银行执行回购或替代条款。第三、信贷资产的证券化处理及其管理SPV对所购买的信贷资产进行结构性重组和信用增级后,可以此作为标的资产向主管部门提出发行资产支持债券的申请,同时应办理信贷资产的抵(质)押手续。委托一家信誉良好的信托投资公司作为资产支持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受托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代表资产支持债券持有人利益;接受信贷资产抵(质)押,代理资产支持债券持有人行使抵押权;接受SPV委托,对信贷资产及其收益进行监督管理,宣布违约事件;监督担保人、管理担保品及其收益;定期向资产支持债券投资人支付收益;资产支持债券到期不能偿付时,代表债券投资人向资产证券化经营公司及其担保人追偿。
    资产支持债券受托管理人和信贷资产售后服务机构的职能是不同的。在具体操作上,银行、SPV、服务机构、受托管理人应签署四方协议,同时两两之间应签署双边协议,明确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服务机构对SPV和受托管理人负责,受托管理人对资产支持债券投资人负责。
    按照有关规定,委托评估机构对信贷资产进行价值评估,并同受托管理人签署资产抵(质)押协议,办理抵(质)押物的登记过户手续;
    同受托管理人签署信贷资产信托管理合同,明确信托财产的范围和运作方式。
    资产抵(质)押手续办妥后,SPV向主管部门报送具体办理发行资产支持债券的申请材料。经批准,SPV可以采取公募或私募方式发行资产支持债券。采取公募发行方式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债券发行前,SPV应将债券招募说明书报监管机关审批后通过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告。采取私募发行方式的,发行对象为一般企业、金融证券机构、保险公司、退休基金等机构投资者。
    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待法律支持
    在国内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还有待相关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比如:制定专门的《信贷资产证券化管理办法》,明确信贷资产交易的合法性、资产证券化经营公司的合法地位、资产证券化经营公司的业务范围、对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监管等;制定《资产证券化经营公司财务税收管理制度》。规范资产证券化经营公司的财务行为,明确对与资产证券化业务相关的税收实行优惠等;在资产证券化开展初期,成立政府信用支持的资产证券化经营公司;进一步出台或完善信托业的管理法律、法规;对银行、保险公司、养老基金等机构投资人投资资产支持债券放宽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