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金融信托业的第五次整顿———有史以来最为严峻的一次整顿已经接近尾声,中国金融信托业的发展也走到了一个历史性的转折时期。金融信托业是中国唯一能同时涉足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产业市场的行业,这种特性使得金融信托业成为三个领域资金交流的桥梁。中国金融信托业的下一步该怎么走?(千金难买牛回头 我不需再犹豫)
    建立新的信托机构体系
    我国信托机构的经营规模,无论总体还是个体,都是比较小的。目前我国信托资产总规模只有6000亿元左右,只占金融业总资产的1/10。要拓展信托机构的经营规模,实现规模经济效益,必须加快进行信托机构的股份制改造。通过股份制改造:第一,能提供金融资本与产业资本结合的机会,实现产融结合、优势互补;第二,能为不同的经济区域间的资本流动及与国外资本市场的接轨创造条件,从而促进信托公司实现集约化、规模化、国际化的经营战略;第三,为信托公司真正实现企业化经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奠定了基础。在目前信托公司大多为政府或部门独资,各方面存在约束的情况下,可以选择资产重组为突破口,通过对现有资金资源的重新配置,再加上增资扩股的方式,增加单个信托公司的资本总量,这种重组和扩股,既可以在信托公司内部以及它们之间展开,也应鼓励业绩良好的非金融机构性质的股份公司参股信托公司。(剖析主流资金真实目的,发现最佳获利机会!)
    逐步走向混业经营
    关于是混业经营还是分业经营,目前理论界争议较大,但如果考虑到我国现实国情,暂时还是应实行分业经营,因为(1)分业经营、分业管理是我国市场化进程中治理和规范金融秩序的必然结果,不进行分业经营,则不能从根本上割断短期资本向长期资本市场的流动,不利于治理恶性竞争,不利于消除一些经济泡沫,从而有碍经济的稳定;(2)尽管国外金融机构纷纷走向混业经营,但考虑到我国分业经营刚刚理出头绪,并奠定了分业经营的基础,且已在银行法中加以固定,故不宜半途而废走混业经营之路,否则将使操作成本过高,法律有失严肃;(3)我国金融机构的自我约束能力存在严重不足,如果实行混业经营,在遇到外部条件变化时(如经济过热),极易引发1993年-1996年那样的金融秩序混乱。
    开发新的信托业务品种
    (1)根据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开发“资产经营权信托”。资产经营权信托是实现我国国有资产所有权与经营权真正分离,理顺产权关系的可行性方法,对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借助于资产经营权信托,按照政府的社会管理、社会监督职能与国有资产所有者分离的原则,由政府保留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将经营权交给信托机构,可以较好地解决政企不分、多头管理、投资主体不明的问题,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国有资产产权的完整。
    (2)适应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的需要,开发“社会保障信托”。随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深化,传统的社会福利活动逐步走向社会化。由于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管理制度不完善,出现了管理机构多元化,管理方式简单一体化等现象,使社会保障体系的运作难以正常开展。为保证社会保障体系的正常运作,有必要广泛开展社会保障信托业务,如养老金信托、失业保障金信托、医疗卫生保健信托等,由信托机构集中管理和运营各项保障基金,克服社会保障基金征、管、用三不分造成的种种弊端,实现基金的保值与增值。
    (3)充分发挥其投资职能,开发“有价证券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包括有价证券的代理发行、买卖、保管、发放股息红利以及债券的还本付息等信托业务,它不同于证券投资信托。随着我国证券市场规模不断扩大,管理日益规范,居民投资意识普遍增强,对证券投资、管理等方面的需求也迅速增长,从而为金融信托业开展有价证券信托服务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
    降低信托经营风险
    第一,要明确信托公司独立法人的地位,从组织上保证信托业的自主经营权,变“官设机构”、“银行小金库”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经济实体。第二,健全内控制度,逐步完善监督制约机制。要建立起相对独立的稽核审计部门,充实稽核审计力量,在完成日常审计检查的基础上,加强对重要岗位、关键业务环节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控制风险措施。第三,完善信托公司内部审批、决策责任制。信托公司内各职能部门之间应保持相对独立性,对信托公司负责人及主要岗位人员任职资格进行审查监督,对于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易地做官,对导致公司经营严重亏损甚至破产的,要追究其经济乃至刑事责任。第四,建立信用评估等级制度,形成优胜劣汰的进出机制。可利用国际上通用的信用评估等级指标进行信用评级,并在社会上确立资信度,有利于金融信托公司加强内部管理,积极参与市场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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